清·文康《儿女英雄传》第35回:“诚为枉法营私,原王章所不宥。”
作谓语、定语;指曲解破坏法律以谋私利。
⒈ 弯曲,弯屈,引申为行为不合正道或违法曲断:枉道。矫枉过正。贪脏枉法。枉己正人(自己身子不正,倒去矫正别人)。
⒉ 冤屈:枉死。冤枉。
⒊ 屈就,用于别人,含敬意:枉驾(a.称对方来访自己;b.请对方往访他人)。枉顾(称对方来访自己)。枉临(称对方来访自己)。
⒋ 徒然,空,白:枉然。枉自。枉费心机。
⒈ 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,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:法办。法典。法官。法规。法律。法令。法定。法场。法理。法纪。法盲。法人(“自然人”的对称。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,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)。法制。法治。犯法。守法。合法。宪法(国家的根本大法)。政法。奉公守法。逍遥法外。
⒉ 处理事物的手段:办法。设法。手法。写法。
⒊ 仿效:效法。
⒋ 标准,规范,可仿效的:法式。法帖。
⒌ 佛家的道理:佛法。法号。法轮。法像。法门。
⒍ 道家佛家的所谓拿妖捉怪的技术:法师。法器。法事。
⒎ 指“法国”:法文。法式大菜。
⒏ 姓。
⒈ 军队驻扎的地方,借指按编制集体生活的地方:营地。营房。营垒。军营。野营。阵营。步步为营(军队前进一步就设一道营垒,喻行动谨慎,防备极严)。
⒉ 军队的编制单位,连的上一级。
⒊ 筹划,管理,建设:营业。营作。营田。营造。经营。国营。私营。
⒋ 谋求:营求。营生。营救。营养。钻营。
⒌ 姓。
⒈ 个人的,自己的,与“公”相对:私人。私有。私见。私仇。私情。私营。私欲。
⒉ 不公开的,秘密而又不合法的:私自。私刑。私货。走私。私生子。
⒊ 暗地里:私议。私奔。隐私。窃窃私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