熊召政《张居正》第四卷第十回:“金学曾实不忍伤害这位慈眉善目的老和尚,但法不容情。”
作宾语、定语;用于法律方面。
谁都明白法不容情
The law knows no kindness.
⒈ 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,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:法办。法典。法官。法规。法律。法令。法定。法场。法理。法纪。法盲。法人(“自然人”的对称。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,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)。法制。法治。犯法。守法。合法。宪法(国家的根本大法)。政法。奉公守法。逍遥法外。
⒉ 处理事物的手段:办法。设法。手法。写法。
⒊ 仿效:效法。
⒋ 标准,规范,可仿效的:法式。法帖。
⒌ 佛家的道理:佛法。法号。法轮。法像。法门。
⒍ 道家佛家的所谓拿妖捉怪的技术:法师。法器。法事。
⒎ 指“法国”:法文。法式大菜。
⒏ 姓。
⒈ 副词。
⒉ 用在动词、形容词和其它词前面表示否定或加在名词或名词性语素前面,构成形容词:不去。不多。不法。不料。不材(才能平庸,常用作自谦)。不刊(无须修改,不可磨灭)。不学无术。不速之客。
⒊ 单用,做否定性的回答:不,我不知道。
⒋ 用在句末表疑问:他现在身体好不?
⒈ 包含,盛(chéng):容器。容量(liàng )。容积。容纳。无地自容。
⒉ 对人度量大:容忍。宽容。
⒊ 让,允许:容让。不容人说话。
⒋ 相貌,仪表,景象,状态:容止。容颜。容光。容貌。仪容。军容。市容。阵容。姿容。
⒌ 或许,也许:容或。
⒍ 姓。
⒈ 外界事物所引起的喜、怒、爱、憎、哀、惧等心理状态:感情。情绪。情怀。情操。情谊。情义。情致。情趣。情韵。性情。情愫(真情实意)。情投意合。情景交融。
⒉ 专指男女相爱的心理状态及有关的事物:爱情。情人。情书。情侣。情诗。殉情。情窦初开(形容少女初懂爱情)。
⒊ 对异性的欲望,性欲:情欲。发情期。
⒋ 私意:情面。说情。
⒌ 状况:实情。事情。国情。情形。情势。情节。